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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动矿井水保护和利用,保护生态环境!多部门印发《关于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意见》

近年来,我国矿井水保护和利用能力不断提升,利用量持续增长,但仍面临区域发展不平衡、统计底数不清晰、政策标准不完善、技术装备不完备、保护利用不充分等问题。国家发展改革委、生态环境部等部门近日印发《关于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旨在进一步推动矿井水保护和利用,缓解水资源短缺,保护生态环境,支撑能源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。

《意见》提出,到2025年,全国矿井水利用量持续提高,利用率不断提升,其中黄河流域力争达到68%以上,矿井水保护利用政策体系和市场机制基本建立。到2030年,矿井水管理制度体系、市场调节机制和技术支撑能力不断增强,矿井水利用效率和效益进一步提高。

《意见》强调,要加强矿井水源头保护。矿区总体规划、规划环评应明确区域所需保护的含水层,充分论证煤炭开发对地下水的影响程度,合理规划开采区域。可能对地下水补给、径流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,建设单位应制定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。新建煤矿在设计时应根据开采条件因地制宜选择水资源保护措施。在产和待产煤矿应严格落实矿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,不得擅自开采可能对地下水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的区域。针对经批准的可开采区域,建设单位应根据矿区水文地质条件,科学制定可行的水资源保护和矿井水综合利用方案,优化井田开采接续布局,合理选择保水开采工艺,最大程度减轻煤炭开采对水资源的扰动影响,促进减小矿井涌水量,有效保护地下水。推动煤炭和矿井水双资源型矿井建设、协调开采和生态环境保护。

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方面,《意见》提出,北方资源型缺水地区,因地制宜将矿井水处理达标后,用于采煤沉陷区修复治理等生态用水。南方水质型缺水地区,在确保矿井水稳定达标排放前提下,可就近回补自然水体和河湖湿地,做好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。

文件原文: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意见


信息来源:中国环境